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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登记时是要有实际的登记场地吗?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服务的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等特点,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采用互联网方式,遵循网上一致的原则 和离线。 经营者将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按照现行登记有关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方便劳动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的,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按照规定不需要登记的 与法律、行政法规。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其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上经营场所。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以个人住所所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四、在网上营业场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提醒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依法登记,并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登记的人员提供信息。 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和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上述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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