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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征期小贴士丨小微企业享“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注意申报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确定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目前是7月份征税期,不少小微企业正在申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申报要求及相关规定。

一、申报要求

1、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依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完成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微企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022 号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按 2021 年度申请 2020 年度结算,结算结果决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 ” 按小微企业申报减免。2、新设企业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申报期最后一个月末资产如为小微企业,按规定在首次结算支付申报前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不超过5000万两个条件的设立时资产总额为万元,设立月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规定,相关“六税两费”一次性申报时,可申报“六税两费”减免。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完成首次结算缴费后认定为非小微企业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如果是一次性申报的,从第一次办理汇算清缴就认定其不是小微企业。 6月30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新设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期结付后,如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将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免或根据第一次结算和结算的结果免除。

新设企业在首次结算缴款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按首次结算结算结果进行更正。

3、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逾期未完成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根据逾期处理的结果或更正申报事项,以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公告为准。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减免税期间申报“六税两费”期间享受减免,并相应更正“六税两费”申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予登记。通知税务机关逾期未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申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上述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和新办企业条件,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仍可申报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以后纳税期间的应税费用减免。

二、相关规定

1、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自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所谓从业人员和总资产指标,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度初值 + 季度末值) ÷ 2

年度季度平均值 = 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年中开始或停止经营活动,并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三)项执行。

3、2024年2023年度结算后确定为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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